城市綜合執法領域
烏魯木齊市城市綜合執法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主體 | 公開渠道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
1 | 不按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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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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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在建(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和隨意發放小廣告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亂貼、亂掛的,每處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張貼、發放組織者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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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三)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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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未按規定傾倒垃圾和擅自焚燒垃圾污染環境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四)未按規定傾倒垃圾和擅自焚燒垃圾污染環境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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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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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或者密封、包扎、覆蓋不嚴,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或者密封、包扎、覆蓋不嚴,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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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建筑工地不按規定設置護欄、護墻、廁所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七)建筑工地不按規定設置護欄、護墻、廁所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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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不按規定處理帶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八)不按規定處理帶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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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擺放其他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擺放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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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不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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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責任區冰雪,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責任區冰雪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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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在主干道兩側的堆雪中倒入磚、石、混凝土、陶瓷、金屬等廢棄物品損壞清雪機械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在主干道兩側的堆雪中倒入磚、石、混凝土、陶瓷、金屬等廢棄物品,損壞清雪機械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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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不按規定傾倒冰雪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三)不按規定傾倒冰雪的,責令限期清除,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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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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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擅自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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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擅自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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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戶外廣告未按規定設置的處罰 | 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及效果圖設置或擅自變更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及效果圖設置或擅自變更的。(二)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的。(三)發布戶外商業廣告的間歇期內,未發布公益廣告的。(四)戶外廣告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五)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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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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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布戶外商業廣告的間歇期內,未發布公益廣告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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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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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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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 違反《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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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未立即清除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養犬者應遵守下列規定:(六)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清除。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六)項的,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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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并可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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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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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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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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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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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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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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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的處罰 | 對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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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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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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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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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對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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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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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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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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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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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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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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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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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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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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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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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建筑垃圾受納場受納建筑垃圾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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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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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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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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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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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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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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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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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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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建筑工地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性公共廁所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在建筑工地設置臨時性公共廁所,并與具備糞便運輸和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簽訂臨時性公共廁所糞便處理協議。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施工工地搭建簡易旱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工地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性公共廁所,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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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廁所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第55號)》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城市公共廁所。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須經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廁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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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在工程建設期間未設置臨時性公共廁所供對外使用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第55號)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公共廁所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建設期間設置臨時性公共廁所供對外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臨時性公共廁所,并妥善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工程建設期間未設置臨時性公共廁所供對外使用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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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城市公共廁所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義務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第55號)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由其經營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城市公共廁所的設施維護和清掃保潔標準由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城市公共廁所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義務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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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以營利為目的在建(構)筑物、線桿、樹木、道路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禁止亂涂寫亂刻亂張貼的規定》(政府令第68號)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建(構)筑物、線桿、樹木、道路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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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夜景燈光設施責任者不按規定時間啟閉夜景燈光,不及時維護,造成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的處罰 | 對夜景燈光設施責任者不按規定時間啟閉夜景燈光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夜景燈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設施責任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公民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不按規定時間啟閉夜景燈光的;(二)不及時維護,造成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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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夜景燈光設施責任者不及時維護,造成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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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未按規定的位置、形式設置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夜景燈光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夜景燈光的設置應符合夜景燈光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的位置、形式設置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公民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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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而未繳納,未按規定方式進行餐廚垃圾收集的處罰 | 對依法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而未繳納的處 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0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未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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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定方式進行餐廚垃圾收集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0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未按規定方式進行餐廚垃圾收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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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傾倒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0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三)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傾倒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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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提供給非法從事餐廚垃圾運輸或處置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運輸、處置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0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非法從事餐廚垃圾運輸或處置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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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擅自從事餐廚垃圾運輸或處置活動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0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五)擅自從事餐廚垃圾運輸或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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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餐廚垃圾經營性運輸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時,未保持收運場所清潔衛生和運輸設備整潔完好的 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 餐廚垃圾經營性運輸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保持收運場所清潔衛生和運輸設備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六)餐廚垃圾經營性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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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對餐廚垃圾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00號)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對餐廚垃圾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七)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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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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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一)違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二)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三)非法占用城市規劃的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四)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五)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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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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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擅自遷移樹木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在指定地點補種移植株數五倍的相同樹種樹木,并處所遷移樹木價值五倍至十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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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擅自砍伐樹木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在指定地點補植砍伐株數十倍的相同樹種樹木,并處所砍伐樹木價值十倍的罰款,造成損失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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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對擅自修剪樹木造成損害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修剪樹木造成損害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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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對擅自修剪導致樹木死亡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在指定地點補植砍伐株數十倍的相同樹種樹木,并處所砍伐樹木價值十倍的罰款,造成損失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第二款 擅自修剪導致樹木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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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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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對損壞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城市綠化或綠化設施補償標準三至五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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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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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對損害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并可處以損失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五)損壞古樹名木標識及其他附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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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處罰 | 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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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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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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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條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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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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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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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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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機動車駕駛人員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九)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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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對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十)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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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十二)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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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按規定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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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未經批準擅自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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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確需變更位置、面積、期限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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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對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挖掘城市道路時,應確保地下設施完好;確需改變地下設施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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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通知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應當及時按規定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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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對損害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擅自進行對城市道路有損害的各種作業。(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廢物及冰雪情節嚴重的。(五)其他損害城市道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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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駕駛履帶車、鐵輪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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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進行對城市道路有損害的各種作業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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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對損害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對向路面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廢物及冰雪情節嚴重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擅自進行對城市道路有損害的各種作業。(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廢物及冰雪情節嚴重的。(五)其他損害城市道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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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他損害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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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駕駛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懸掛標語、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和挖掘現場未能設置護欄、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處罰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二)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懸掛標語、廣告或其他掛浮物;(四)挖掘現場未能設置護欄、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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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駕駛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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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懸掛標語、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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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挖掘現場未能設置護欄、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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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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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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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管線或安置其他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管線或安置其他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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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對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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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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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對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處罰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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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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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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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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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對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機動車停車場設施方案施工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機動車停車場設施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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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對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或者將停車場泊位改作他用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或者將停車場泊位改作他用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個停車泊位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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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對未經批準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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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對公共停車場管理者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的處罰 | 對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未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并標明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并標明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二)保證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五)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三)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保持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四)不得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作為專用停車泊位。 第三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五)項規定之一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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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未保證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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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對公共停車場管理者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的處罰 | 對公共停車場管理者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并標明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二)保證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五)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三)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保持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四)不得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作為專用停車泊位。 第三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五)項規定之一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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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標志,保持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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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專用停車泊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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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停車場備案登記手續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停車場備案登記手續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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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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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對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場內工作人員未佩戴明顯的服務標志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場內工作人員佩戴明顯的服務標志。第三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三)、(四)項規定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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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對橋梁進行檢測和養護維修的處罰 |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五)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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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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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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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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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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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活動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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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按規定立即采取措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轉讓。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對檢測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檢測評估。但重新檢測評估結論未果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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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對未在井蓋、井壁標明行業標志或者產權單位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井蓋、井壁標明行業標志或者產權單位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處處以5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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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的缺損及時補缺、修復或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的缺損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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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對未經批準夜間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夜間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搶險、搶修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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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未采取有效措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內,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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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對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處罰事項名稱、處罰依據、監督電話、責任事項 |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20日內 | 市城市 管理 局( 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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